据上海交警近日消息,一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金策宝,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查看过现场后,判定骑行女子负全责。但女子家属不服还质疑,说以前驾驶员多少都要带点责任的。这遭到了交警的反驳:人人都这样想,驾驶员还怎么开车?交警的执法获得网友盛赞,“就应该这样,否则无法无天了”。
\n不得不说,道路行驶中,不乏一些行人或非机动车因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却认为自己是“弱势”一方,要求别人承担责任。前述案例中,交警的处置让守法守规的人心头舒畅。
\n但透过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到金策宝,有的人误解了一件事——把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成是“判决”,交警进行的责任认定是“判案”。实际上,这一误解可能是导致家属与交警产生分歧的原因所在。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n可以看出,认定书针对的是“交通事故”本身产生的原因,以及事故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主要的实体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定书当中的责任认定,其实回答的是“谁更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而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发生碰撞,从现场视频也可以看出金策宝,女子大概率位于机动车的视野盲区,被交警判定全责无可指摘。
\n那么,家属的质疑是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家属称“以前驾驶员多少都要带点责任”,而在以往部分案例中,交通事故一方被交警部门认定无责的,仍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两个“责任”并非同一法律概念。赔偿责任中,“责任”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
\n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判定侵权责任的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其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比例,也不等于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的责任比例,回答的是事故的因果性,而不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性。
\n举个例子,张三好意搭乘李四,与王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张三与王五之间的事故责任问题,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解决的是李四健康权被侵权的责任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依据的法律不同,责任也不同。
\n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可能就是家属所说的“驾驶员多少带点责任”。
\n司机们或许会觉得这样的规定太苛刻,老老实实遵守交通规则还需要赔偿?不过这并不是“谁弱谁有理”,交通规则本质上讲是对路权的划分,但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是高于路权的。相较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机动车的危险性更高,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拥有路权也不能随心所欲,路权不等于“伤害权”,出现了人身财产损害金策宝,同样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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